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31條
期貨結算機構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 號規定辦理。

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第三十二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 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第十六號、第三十八號規定。

第32條
期貨結算機構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 目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者,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非屬前款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 售之不動產、設備及無形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重 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第33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於 轉換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及第九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