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附則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66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適用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

期貨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除適用前項規定外, 其指撥營運資金並適用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