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65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準用第五十四條、第五十 五條、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專責部門主管準用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 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至前條規定。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辦理第七條所定業務之業務員準用第四十九條至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五十九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