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64條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 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到主管機關辦公 處所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