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60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不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三 個月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 務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