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9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 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 ;成績特優者,由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