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8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 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 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 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取得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定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職前訓練且 成績合格者,於取得該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 參加第二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者,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交易決定人員、內部稽 核及主辦會計以外之業務員時,應依同業公會所定時數,參加職前訓練。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許可證照之期貨經理事業,其現職之主辦會計, 得免參加第一項之職前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