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7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 屬期貨經理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 員並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經理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 職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