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2條
本規則所稱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指經同業公會或其委託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 之人。

前項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 理登記或離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