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51條
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 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 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