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47條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 ,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