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46條
期貨經理事業辦理業務或從事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委任人之利益,而損及其他 委任人權益之情事。

三、為委任人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委任人。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全權委託資 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委任人之權益。

六、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價格,而配合其他 部門或他人從事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

七、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其場地設備應與其他業務場地作適當 區隔。

八、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為委任人擬具之分析報告或決定書,各 該部門以外之人員不得參與擬訂或複核。

九、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 效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