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同業公會申報上月份經營全權委託期 貨交易相關業務表冊。

前項之相關業務表冊,其格式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