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 、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查 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 除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符合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 。

前項同業公會訂定之相關規定,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