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本規則所稱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 其他有關事項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