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31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 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 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