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28條
委任人指定之保管機構,以下列機構為限: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條第二項保管機構有關業務之期貨結算機構。

委任人指定前項第一款之銀行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託資產交由 該銀行保管,並委託其辦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

委任人指定第一項第二款之期貨結算機構為保管機構時,應由委任人將委 託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之銀行存款帳戶,並委託該期貨結算機構辦 理前條第二項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