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業務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24條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 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共同委任人之委託資產。

二、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因共同委任人中之一人 有破產、死亡、解散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處理。

三、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 任分擔。

第一項之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 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

共同委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內終止契約,須經全體共同 委任人之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