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 86 年 12 月 24 日)
第8條
本會依前條監視報告發現有本法第九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依本法之 規定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並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其負責人或受雇人如有違反前項措 施之情事者,本會得依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