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 86 年 12 月 24 日)
第7條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 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即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告, 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 犯罪情事,應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本會備查。

期貨交易所與期貨結算機構應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市 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於每月十日前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