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 86 年 12 月 24 日)
第3條
期貨市場之監視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契約價格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標的價格 (包括不同交割月份 契約、不同交易市場同一或相關契約及期貨交易契約之現貨標的價格 等) 及其變動。

二、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數量、未沖銷部位及其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期貨業及結算會員之期貨交易契約交易量、未沖銷部位 、集中情形及其變動。

四、期貨交易契約實物交割之供需情形。

五、期貨市場不實資訊與流言。

六、期貨業及結算會員之財務、業務狀況。

七、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交易或其相關現貨交易之不法行為。

八、其他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