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營業許可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6條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 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