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營業許可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4條
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 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 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 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及場地設備概況。

三、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四、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經營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案件檢查表。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