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依結算會員種類擬訂其資格條件,並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員種類與資格條件之擬訂,應衡量其資本額、財務結構、債信情況 及其他財務、業務條件,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 條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