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42條
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 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 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期貨 結算機構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