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結算機構之負責人,係指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 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