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1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發行無記名股票。
二、與結算、交割業務無關之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 保。
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