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 (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8條
期貨結算機構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 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 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未具備足夠場所及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結算機構洽請專業或公正人士 進行評估並出具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