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 (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7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置,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置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設立 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三) 。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及業務規則。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五、股東名冊。

六、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暨其資格與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登記表 (格式如附件四) 暨無本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八、董事會議事錄。

九、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十、場地及設備測試運轉良好之證明文件。

十一、結算會員之資格及名冊。

十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十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期貨結算機構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 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