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23條
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 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四、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設置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

七、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期貨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 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