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9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

第20條
外國期貨商應依其申請許可業務種類,依第八條所定金額,專撥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其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 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外國期貨商僅申請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而不接受個別期貨交易 人委託者,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其 再經許可增設之每一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所定金額增撥營業所用資金 。

第21條
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於外國期貨商準用之。

第22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內部組織分工 、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開業當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 測。

四、其本國期貨主管機關或相當機構所核發期貨商營業執照影本。

五、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在中華民國設置分支機構之決議錄。

七、董事、經理人及持有股份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名冊。

八、董事及其他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居所 、身分證明文件及其授權書。

十、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十一、指定代理人辦理申請許可及設置分支機構所簽發之授權書。

十二、其本公司出具願意提供本會相關交易資訊及紀錄之聲明文件。

十三、案件檢查表。

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23條
外國期貨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分支機 構設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及業務員無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四、已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五、可即時取得交易市場資訊及具備從事交易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六、設置分支機構之內部控制制度。

七、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八、符合第二十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期貨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 構之設置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