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外國期貨商之設置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9條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本會公告之外國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資格者。

二、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國際期貨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

三、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期貨有關主管機關或自律機構之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