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期貨交易所開業前應檢具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 期貨交易契約及其足以執行交易、監視、結算、交割之證明文件,向本會 申報核備後,始得對外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