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期貨交易所之負責人,係指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經理人,係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及 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