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總則 (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3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 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