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監督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9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眾利益或市場秩序,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要 求期貨交易之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帳簿、文據或通知有關人 員到達辦公處所說明;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被請求人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依法得為辯護之人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