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監督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97-1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