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服務事業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84條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於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提出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