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3條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 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