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1條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