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70條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 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前項期貨商或指定機構之債權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對客戶保證金專戶 之款項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