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8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即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期貨交易人。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