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5條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應由具有業務員資格者為之;在開戶前應 告知各種期貨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應將風險預告書交 付期貨交易人。

前項風險預告書之記載事項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