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3條
期貨商之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期貨交易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

四、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為自己從事交易。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期貨交易人從事交易。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