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結算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4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會員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 得將該會員及其與期貨交易人之相關帳戶,移轉於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 之其他會員;必要時,並得指定移轉於未與該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其他會 員。

期貨結算機構對於拒絕承受前項帳戶之結算會員,得課以違約金或撤銷其 會員資格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