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結算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0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其結算保證金得以現金 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其以有價證券抵繳者,抵繳之有價證 券占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結算保證金之收取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由期貨結 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