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結算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9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保證金。

二、違約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三、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之交割結算基金。

四、期貨結算機構之賠償準備金。

五、其他期貨結算會員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

前項第五款期貨結算機構所定分擔之比例,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應,均得向違約期貨結算會員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