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結算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8條
期貨結算機構於執行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市場監視,發現有影響期貨市場 秩序之虞者,得對結算會員採取下列必要之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前項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標準,由期貨結算機構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