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結算機構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5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 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其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 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