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二、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